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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我国妇女生殖健康状况的改善看妇女地位的变化

发布时间:2022-10-22 13:30:32 来源:网友投稿

摘要:随着社会性别意识的增强,人们对我国妇女生殖健康的关注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有很大突破,我国妇女生殖健康状况有一定程度的改善。我国妇女解放从最初的争取基本权利推进到了关注生活福祉,妇女地位有了进一步提高,但依然任重道远。

关键词:生殖健康;妇女;性别平等;妇女地位

中图分类号:C913.68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0)33-0113-02

恩格斯指出,物质生产与人类再生产要有计划地协调发展,要避免过密地生育,注重妇女健康。我国妇女解放运动也一直在探讨在中国社会的经济、文化背景下,生育对妇女的多向性影响以及多元化的解决办法。近年来,我们在女性与生育这一领域有了许多新的认识,在保护妇女生殖健康的实践中颇有成就。

一、生殖健康的内容

生殖健康(Reproductive Health)的概念最早由WHO(世界卫生组织)提出,其所下的定义是:“指在生命的所有阶段,生殖系统及其功能和过程的有关的所有方面处于身体的、生理和社会适应的一种完善状态,而非仅仅是没有疾病或功能失调。”全国妇联“生殖健康课题组”将生殖健康内容界定为:人们有权知道整个生命周期中有关生育、性与健康方面的知识;人们有生育和调节生育的能力;妇女能安全地通过怀孕与分娩;产后母婴平安,身体健康;人们实行并享有安全健康的生育调节和性生活,而不必担心意外怀孕及沾染疾病[1]。生殖健康是一个包括母婴安全、计划生育、性健康和妇女权利在内的新概念。就这些方面来讲,我国妇女生殖健康状况已获得了一定程度的改善。

二、我国妇女生殖健康状况的改善

近年来,特别是1995年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以来,人们对妇女生殖健康的关注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有很大突破,使得我国妇女生殖健康状况在客观上有所改善。

一系列法律法规政策的颁布施行体现出了国家和人民对妇女生殖健康的广泛关注。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5)、《中国预防与控制艾滋病中长期规划》(1998)、《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200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01)、《中国妇女发展纲要(1995—2000年)》、《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年)》等,把健康作为促进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的优先领域,以大量篇幅涉及对妇女生殖健康的保护。《母婴保健法》(1995)对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和婴儿保健作出了明确的规定。2001年颁布《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时,明确规定了妇幼保健工作的方针是“以保健生殖健康为目标”,表明中国妇幼卫生系统正在从传统的妇幼保健模式向以妇女为中心的生殖健康模式转变。《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01)明确保障妇女的生殖权利,在其总则中规定: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首次,将妇女发展纳入国家社会发展规划中而制定的《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其次,《妇女与健康》中,将提高妇女生殖健康水平确定为主要目标之一,强调开展生殖保健科学研究。《女职工保健工作暂行规定(试行草案)》(1986)、《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1988)、《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1990)、《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等一系列法律文件中都规定:国家根据妇女的自身状况,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都可以受到特殊的照顾[2]。国家制定“四免一关怀”政策(2004),提出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妇提供免费母婴阻断药物。在《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2005)中也增添了有关妇女生殖健康方面的内容,规定:“国家实行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制度,发展母婴保健事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妇女享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提高妇女的生殖健康水平”[2]。95世妇会以来的十年成为我国迄今为止妇女健康法律和政策出台最多的十年。十年来,我国妇女健康领域发生的最大变化就是引进了生殖健康和以人为本的优质服务理念,并将这一理念体现在国家的法律政策之中,促进了政府部门工作方针和保健服务模式的变革,使妇女在此变革中受益。

妇女生殖保健服务得到改善。国家逐年加大对妇女生殖健康的投入,开展各种妇女保健项目,通过发挥非政府组织的作用、积极与国际机构在生殖健康和性别平等领域开展合作等途径,在提供生殖保健服务,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等方面开展了大量工作。我国妇幼卫生专门机构从无到有,发展到目前遍布县、乡、村三级妇幼保健网络,提高了妇女健康保健的可达性和可获得性。[3]对全国妇产科、儿科医生、护士、助产士等医护人员进行培训,提高产科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注重增强农村基层卫生院产科建设,培训基层服务人员。国家计生委提出从传统的以人口控制为目标的计划生育模式向以妇女为中心的生殖健康模式转变。妇女不再是单纯的实行避孕节育的目标人群,而是逐步转变为生殖保健的服务对象,体现了对妇女生殖权利的尊重,提高了对育龄妇女身心健康的保护。计生部门还实施了生殖健康优质服务、生殖道感染干预和出生缺陷干预三大工程,不断加强生殖保健服务网络的建设,形成了覆盖全国的国家、省、地、县、乡五级服务网络。其囊括的从事生殖健康/计生服务的机构在开展计生服务的同时,积极提供妇女疾病的普查防治、婚前检查、孕产期保健、新法接生和不孕症诊疗等多种服务。政府启动“综合性妇幼卫生保健项目”与“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消除新生儿破伤风”项目旨在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实施贫困孕产妇救助政策,开辟贫困孕产妇急救绿色通道,制定住院分娩限价、贫困孕产妇救助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政策,對促进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保证母婴安全发挥了积极作用。在政府、各级机构的努力下,对生殖健康起重要作用的产妇住院分娩率稳步上升,由1995年的58.1%上升到2004年的82.8%,增长24.7个百分点。孕产妇新法接生率、产前检查率、产后访视率、系统管理率也都有较大提高。新法接生率从1995年的89.3%提高到2004年的97.5%,产前检查率从1995年的78.7%提高到2002年的90.1%,产后访视率从1995年的78.8%提高到2002年的86.7%,系统管理率从1996年的65.5%提高到2004年的76.4%[4]。这些数据的变化,突出地反映了我国妇女生殖保健管理和服务水平的提高。

妇女生殖健康水平得以提高。通过多方面努力,我国孕产妇死亡率明显下降,部分妇女病的患病率显著下降,妇女自我保健意识提高。母亲安全是生殖健康的核心,孕产妇死亡率是衡量国家妇女健康的关键指标。我国为降低孕产妇死亡率采取了多方面协同干预措施,取得明显成效。1950年初,孕产妇死亡率高达1500/10万,到1998年末下降到65/10万,2000年末为53/10万,2004年下降到了在发展中国家中相对较低的数值48.3/10万[1]。妇女病一直是影响我国妇女生殖健康的常见疾病。我国已将妇女常见病的防治工作列为基层妇女保健的常规工作,特别重视对生殖道感染、宫颈癌等常见病的查治。多年来通过坚持普查普治,有效降低了妇女病的患病率。1995年妇女病患病率是28.9%,2000年是26.5%,2003年降到了26.1%。总和生育率、避孕节育率和人工流产率与妇女生殖健康密切相关,是世界卫生组织提出的生殖健康监测指标。1970年,总和生育率为5.7,至90年代基本稳定在人口更替水平以下,介于1.8~2.0之间,2000年前后下降至1.8,大大低于世界2.6的平均水平,使妇女摆脱了频繁生育之苦,降低了生育健康风险[5],已婚妇女的避孕节育率从1990年以来一直维持在较高水平,2003年稳中上升至90.48%,远高于世界56%的平均水平,体现出我国“以避孕为主”的计生方针在调节妇女生育方面的重要作用。由于遵循人工流产自愿原则,妇女享有避孕节育手术的决定权,人工流产的年例数减少,从1990年高达1 427万例降至2004年714万例,已婚育龄妇女的生殖健康权益得到进一步保障。近年来,各级政府和社会团体积极推进妇女健康教育,通过各种宣传活动以及大众传媒或其他方式的影响,我国妇女的自我保健意识不断提高。妇女有关防病治病的知识不断丰富,抵御健康风险的能力得到提高。妇女对性病、艾滋病预防知识、经期保健、孕产期保健知识的知晓度有较大提高,在养成良好卫生习惯和预防生殖道感染的健康行为方面有所进步,妇女健康的主体性意识增强。

三、妇女生殖健康状况与妇女地位的关系

由以上妇女生殖健康状况的改善情况可以看到,我国各界给予了妇女主体性健康(即妇女作为“人”和“女人”的健康)愈来愈多的关注,这从一个侧面反映出了性别平等意识在健康领域的主流化,进而折射出我国妇女地位在一定程度上的提高。20世纪90年代以前,我国妇女解放更多地着力于妇女参政议政、妇女教育、妇女就业等妇女社会参与的实现。近年来,妇女生殖健康等微观层面被给予了更多重视,表明我国妇女地位有了进一步提高,妇女解放从基本权利细化到了生活福祉。

1995年以来,政府以育龄妇女的需求为中心,开展避孕方法知情选择、鼓励男性参与生殖健康等活动,从而维护妇女的生殖健康权利。近年来广泛开展的“关爱女孩行动”、“生殖健康优质服务试点”等活动,更是通过政策倾斜和利益导向将计划生育与提高妇女地位有机结合起来。可以说,随着性别平等观念日益深入人心,从政府到普通民众,都对保障妇女健康,特别是生殖健康予以了极大支持。但是,我国生殖健康状况的地区差异、城乡差异、阶层差异依然很大,也反映出我国妇女地位变化所存在的问题。

结语

近年来,特别是95世妇会以来我国妇女生殖健康状况有了明显改善,这得益于我国政府及各界民众的广泛重视。人们更多地关注女性健康福祉,妇女地位在人们的观念转变中悄然攀升。但在我国,诸如避孕节育工作的主要责任承担者仍还是妇女,男性的理解支持还比较少,这样的问题依然长期存在着。我国提高妇女地位,促进性别平等的工作仍然任重而道远。

参考文献:

[1]孟宪范.转型社会中的中国妇女[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

[2]郑玉顺.中国农村少数民族妇女权益保障法律制度研究[M].北京:民族出版社,2008.

[3]顾秀莲.中国特色妇女发展之路[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0.

[4]国家统计局.中国社会中的女人和男人——事实和数据(2004)[M].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2004.

[5]王金玲.中国妇女发展报告No.1(’95+10)[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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