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高等教育财务管理工作浅探
一、民办高校教育财务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法人治理结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民办学校应当设立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或者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但民办教育机构的实际状况是大部门的学校没有设立董事会或理事会,甚至部分学校理事会或董事会是在申办学校时虚假设立的,董事会成员大多由自己的亲属构成,没有教职工代表。民办教育机构完全处于举办者个人控制之下,无法实施民主管理和科学决策。
(二)法人财产权过户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民办学校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民办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但民办教育机构的实际状况是部分学校设立之初,学校的土地、房屋、设备在举办者的母公司名下,没能及时过户,或者一直推脱在办理之中。主要原因在于学校名下的资产不能申请抵押贷款,不能为母公司资金运作带来便利。但这样以来民办教育机构的法人财产权就无法得到落实,举办者在出现办学风险时完全可能卷款而逃,民办教育机构的风险无法得到资产保证。而且,部分举办者存在抽逃办学资金,通过财务运作掏空学校资金挪作他用或进行投资的情况,教育教学经费投入严重不足,教育质量堪忧。
(三)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问题 民办教育机构的内部控制是很“严”的,但这个“严”是建立在举办者家族控制的基础上。学校的关键岗位由举办者亲属担任,特别是财务部门负责人和出纳岗位,内部控制制度变成了实际意义上的家族控制。教材采购、食堂承包、浴室开设更是举办者增加收入的重要渠道,更有甚者把电脑教室变成网吧,白天用于上课,晚上学生交费上网。
(四)教学经费投入不足问题由于部分举办者投入资金办教育是出于投资目的,举办者为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在资金充沛时对固定资产的投入一般不吝惜,但对教育教学消耗性的支出一般比较严格。部分学校用于学生的实习、实验经费极少,教师的培训费几乎为零,学科建设、教学研究投入更是无从谈起,对提高教职工生活待遇更是非常漠视。大部分资金被举办者从管理费用中套取或消耗掉。
(五)预算管理制度缺失 民办教育机构由于法人治理结构不健全,民主管理缺失,造成了民办教育机构的财务管理制度比较薄弱,一切由举办者或代理人说了算,财务部门只认可举办者的审批,聘用的校院长一般处于管理的边缘地位,无法动用学校的资金。预算管理是财务管理的龙头,民办教育机构必须建立预算管理体制,学校一年的资金如何分配必须经董事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发挥职工的监督作用、增加校长在教育教学中资金投入的话语权。
(六)会计制度采用不准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民办学校应当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但民办教育机构在会计制度的适用上存在误区,民办高等学校采用企业会计制度的、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高等学校会计制度的不一而足。造成相同类型的学校横向缺乏可比性,这和教育部门、民间组织管理局的管理缺失或不到位有关。
(七)会计基础工作薄弱 民办教育机构由于举办者的重视程度不够和监管者的监督不到位,民办教育机构普遍存在不重视财务档案管理,会计电算化水平低,还存在手工记账的现象,部分学校使用购买的白条“三联单”收取学费。教育主管部门、登记管理机关、税务部门没能尽到应有的监督责任。
(八)会计队伍素质较低 民办教育机构在会计队伍建设上重视不够,会计人员的整体素质偏低,年龄两极化现象严重,会计职称层次较低。年轻的和年老的都比较多,举办者为了降低成本或实现家族对财务的控制,一般使用自己的亲属或刚毕业的大学生,工资开的比较低,另外就是聘用不需要缴纳“五险”的已退休的会计人员。会计主管人员具有会计师以上职称的寥寥无几。会计人员的工作主动性、积极性不高,形同举办者的出纳。
二、民办高校教育财务管理改进措施
(一)建立与完善民办高等教育法人治理结构 按照国家的法律和法规的有关规定,民办高等教育机构应该建立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董事会或理事会领导下的校院长负责制,充分调动和发挥聘用的专职校院长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真正发挥好校院长的作用。只有“顶层设计”好,满足国家监管的相关规定,工作才能顺利的开展,学校才能正常的运转。向民办高校派驻督导员也是一种有益的探索,督导员一般有退休的公办高校的院长、书记出任,他们治理学校的经验丰富,帮助民办高校纠正或改正办学过程一些不足之处大有裨益。对没能建立法人治理结构的民办教育机构,要限期要求其建立和完善,对没能按期实现的要采取相应的措施督促其完成。
(二)加强行政管理,限期资产过户 按照规定民办高校必须满足办学的必要条件,拥有自己的资产和资源。然而部分民办高校对增加的投资或新增的土地、房屋不能及时注册在学校名义,而是控制在母公司手中,这样造成学校承担的责任没有资产保障,发生各类纠纷易于逃避责任。教育主管部门和登记机关必须在年检中明确,资产没能及时完成过户的要采取措施,比如:不予年检登记、限期变更或过户、限制招生、停止招生等措施,强制要求按期完成资产过户手续,保障学生和社会相关利益者对学校的各类诉求有资产的保证。
(三)建立与健全内部民主管理制度 按照国家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学校应当依法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学校的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有权依照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维护其合法权益”。通过民主管理制度的建立,可以最大限度的调动广大教职员工参与学校建设、发展的积极性、主动性,提高他们的主人翁的地位,以利于把民办教育办得更好;同时,也是对学校管理当局的有效监督,提高管理者依法办事的自觉性。对没能及时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工会制度的学校要加强督促,限期建立相关的民主管理制度。
(四)明确教学经费投入控制比例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民办学校收取的费用应当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它高度概括了民办学校收入的使用方向,收入主要用于教学和学校的发展,不得用于校外投资,更不能抽逃资金。民办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的必需的费用后,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但实际情况是学校普遍存在教学经费投入严重不足,学生的实习、实训的条件简陋,教学设备、图书资料较少,有的学校根本没建立图书资料室。主管部门应当明确学校收费用于教学的比例,确保民办教育机构学生的培养质量。
(五)规范会计制度的使用,编制财务预算 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民办学校应当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但没有明确民办学校应采取的会计制度,在实践中就比较混乱。民办高校有的采用《小企业会计制度》、有的采用《高等学校会计制度》、有的采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不便于横向比较。主管部门应当明确规定:民办高校统一采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采用《小企业会计制度》,并不得随意变更。民办学校财务管理的手段落后,普遍没有采用预算管理制度,资金的使用随意性较大,不能对学校全年的收支做出合理、合法的安排使用。主管部门必须要求学校依法建立财务管理制度,通过财务预算的编制,对学校资金的使用计划做出合理的安排,保障学校科学持续的发展。
(六)加强会计基础规范化工作民办学校的会计基础工作普遍比较薄弱,原始凭证把关不严,白条报账大量存在;会计凭证编制不规范,复核人员一般都没有,相互监督薄弱;会计电算化水平较低,大量存在手工做账。民办高校应使用税务发票,由于与税务部门的沟通存在问题或者是举办者为偷逃税款不愿领取税票,学校大量存在白条收费的现象,收费票据不规范。会计档案管理薄弱,档案归档不规范,有的会计档案长期存放在财务部门,查阅档案不规范,随意性较大。主管部门应加强民办高校会计基础规范化的建设,提高民办学校会计的工作质量和水平。
(七)加强会计队伍建设,严格准入制度 民办学校会计质量的好坏,关键在会计队伍的建设上,如果会计队伍水平较低、甚至连起码的会计从业资格证都没有,会计质量的好坏就可以想见了。主管部门应当从建立会计人员的准入着手,严查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为防止学校弄虚作假,必须做到工作人员与从业资格证逐一核对,防止学校只提供复印件而本人不在该校工作的现象发生。同时,严格履行回避制度,按照会计法的规定,应当回避的亲属必须回避,不得担任财务部门负责人、出纳等重要岗位,为民办学校建立科学的、规范的管理制度打下基础。民办学校要实行法治而不是人治,要依靠教职工全体的力量而不仅是家族的力量。这样学校才能逐步做大做强,财务管理也才能逐步走上规范化的道路。
(编辑 杜 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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