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峡山区星级民宿、乡村酒店(农家乐)扶持奖励办法

发布时间:2022-03-25 23:01:18 来源:网友投稿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峡山区星级民宿、乡村酒店(农家乐)扶持奖励办法,供大家参考。

峡山区星级民宿、乡村酒店(农家乐)扶持奖励办法

 

 峡山区星级民宿、乡村酒店(农家乐)

 扶持奖励办法

 为延长旅游产业链,培育一批具有峡山特色的民宿、乡村酒店(农家乐),全面提升旅游服务质量和乡村旅游接待能力,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扶持对象 凡在峡山区域内从事民宿、乡村酒店(农家乐)经营满一年,符合治安、消防、卫生、环境保护、安全等有关规定要求,取得相关证件,并获得一星级及以上等级的民宿、乡村酒店(农家乐)。

 二、评定机构 区文旅委员会统筹相关评定机构负责全区民宿、乡村酒店(农家乐)星级评定工作。

 三、经营要求 星级民宿、乡村酒店(农家乐)是指利用当地闲置资源,经区文旅委员会批准准予开业,以盈利为目的,为游客提供体验当地自然、文化与生产生活方式的小型住宿设施和餐饮场所。经营者须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服务热情,具体要求如下:

 (一)依法取得工商、卫生、餐饮、消防等相关营业执照、特种行业、公共场所卫生等行政许可并符合相关规定和符合环保要求。

 (二)同时需要具备以下服务标准及条件:

 1.规模适度,布局合理。民宿建设应以新建、修缮、改造旧有房屋、原有民居为主,新建、改造后应进行安全鉴定。房屋租赁期限在 12 年以上,最高期限不超过 20 年。各建筑物相邻连片,用地总面积在 2000 平方米以内,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建筑总面积不超过 3000 平方米。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合理划分功能区域,开发有限空间,室外公共休憩、绿化景观等配套建设面积不少于民宿用地面积的 25%。

 2.建筑协调,特色鲜明。民宿、乡村酒店(农家乐)各建筑物体量、高度、色彩、造型与周边景观、环境相协调,内外装饰体现区域特色和文化要素,整体保持原有风貌,导引标识美观,整体氛围清晰、协调,富有美感。

 3.配套完善,功能丰富。民宿、乡村酒店(农家乐)参照省级民宿、乡村酒店(农家乐)认定标准进行打造,民宿除住宿功能之外有其他 2 种以上的业态产品配套,可以满足不同群体需求。提供餐饮的乡村酒店(农家乐),能提供具有当地风味的农家小吃,厨房干净,布局合理,餐具卫生,防蝇防鼠措施好;饭菜酒水新鲜无变质;加强消毒工作,防止食物中毒;具有必要的污染治理和安全防护等基础设施。公布经相关部门审定的各项收费标准、游客须知和旅游、公安、卫生、市场监管等部门及急救机构的投诉或者救助电话;经营场所有停车场地,并负责看管,对可能出现危险的区域,设置警示标志。

 4.管理精细,品质示范。建立经营管理体系,健全公司运营管理、安全管理、财务管理等相关制度,管理架构清晰,民宿员工数与房间数需按 1:2 配比,具备与经营规模相适

 应的接待能力和服务保障,内部管理精细化。民宿、乡村酒店(农家乐)的从业人员持有健康证,着装整洁,表情自然,举止得体,热情适度,对游客礼貌、友好、真诚,平等相待、一视同仁,在建设品质、服务品质、经营项目品质等方面起到示范作用。鼓励推进智慧民宿、乡村酒店(农家乐)建设,优化智能服务。

 四、扶持办法 (一)权属保障。支持村集体存量建设土地、存量房产,国资存量工业、仓储及其它房产出让或出租,用于发展民宿、乡村酒店(农家乐)。鼓励新建公共庭院、景观小品、游乐体验等附属设施,需办理农转用等手续的,可以通过向村集体经济组织租赁形式予以建设。加快推进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在发展领域试点探索宅基地使用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保障投资者利益。金融机构要创新担保机制和信贷模式,对经营业主提供优惠利率信贷。对获得区域内专项金融贷款的民宿、乡村酒店(农家乐),按实际获得贷款利率的 30%给予贴息补助,每年最高不超过 5 万元,贴息期限不超过 3年。

 (二)配套扶持。支持民宿、乡村酒店(农家乐)选择稳定性较高的电压等级供电方式,由街道和村给予协调电力保障。强化业务培训,通过举办各类专题培训班,加强从业人员的旅游管理、安全防范、卫生知识、烹饪技术、手工艺品、风土人情等方面的培训,提升文化品位,优化服务理念,实现规范经营。

 (三)奖励政策。参照省级认定标准,民宿、乡村酒店(农家乐)经区文旅委员会统筹相关机构验收并根据标准评定为一、二、三、四、五星级的,按建筑面积实施奖励,其中一、二星级 600 元/平方米,三、四星级 1000 元/平方米,五星级 2000 元/平方米,奖励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获奖补的民宿、乡村酒店(农家乐)后期又新扩建的,奖励金额就高兑现,不重复。民宿引进国内 TOP50 的知名品牌民宿(酒店)企业落户开发或运营管理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各街道引入首家国内 TOP50 的知名民宿(酒店)品牌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20 万元;民宿、乡村酒店(农家乐)运营后,前三年其上缴地方税收部分,全额奖补给经营业主支持其发展。民宿、乡村酒店(农家乐)转为限上规模企业,当年营业额达到 200 万元以上的,给予 5 万元奖励。

 五、申报程序 1.自查申报阶段。各民宿、乡村酒店(农家乐)经营业主对照《山东省旅游民宿等级划分与评价(试行)》、《山东省好客人家农家乐(乡村酒店)等级划分与评定》,开展自评,并提供以下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卫生许可证》、《住宿服务许可证》、《特种行业许可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4)客房、餐厅工作人员健康证复印件; (5)民宿、乡村酒店(农家乐)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6)营业场所房产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等。

 2.初审阶段。各街道对拟申报星级民宿、乡村酒店(农家乐)的经营户逐个检查指导并提出整改意见,各经营业主按照街道意见进行整改。整改完毕后,各街道进行初审、签署初审意见并报区文旅委员会办公室。

 3.审核验收阶段。区文旅委员会统筹相关评定机构对经街道初审的民宿、乡村酒店(农家乐)经营户进行验收和评定等级。通过评审的,经公示后,评定机构会授予相应星级的标志牌和证书,区文旅委员会向区管委会申请奖励补助资金,并发放奖励资金。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 5 年,由区文旅委员会负责解释。根据执行情况,区文旅委员会提请区管委会适时修订完善。

 附件:峡山区星级民宿、乡村酒店(农家乐)暂行管理办法

 附件

 峡山区星级民宿、乡村酒店(农家乐)暂行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民宿、乡村酒店(农家乐)经营行为,加强管理,促进文化旅游产业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促进全域旅游发展的指导意见》、《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试行)》等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民宿、乡村酒店(农家乐),是指利用当地闲置资源,经区文旅委员会统筹相关机构认定批准准予开业,以盈利为目的,为游客提供体验当地自然、文化与生产生活方式的小型住宿设施和餐饮场所。未经认定授牌的住宿设施和农家餐馆(旅馆)不属于本办法管理范畴。

 第三条

 民宿、乡村酒店(农家乐)发展要坚持统筹协调、融合发展、生态优先、绿色环保、改革创新、示范引导、国家标准、本地特色等原则。建设发展要注重产品特色化、服务品质化、治理规范化,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的目标。

 第四条

 鼓励创建峡山区“潍水人家”民宿、乡村酒店

 (农家乐)品牌。鼓励各街道根据资源特色,在“潍水人家”品牌的统领下,创建具有代表性竞争性的特色品牌。

 第二章

 申报条件及联审程序

 第五条

 设立民宿、乡村酒店(农家乐)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符合治安、消防、卫生、环境保护、安全等有关规定要求,取得相关证件,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民宿、乡村酒店(农家乐)的选址应符合本辖区城乡建设、土地利用、旅游发展、生态环保和山体保护相关规划及要求;用地必须符合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得改变土地使用性质。因重点工程项目建设需要征用土地时,房屋拆迁补偿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二)房屋建筑风貌应与当地的人文资源、村庄环境景观相协调,结构安全牢固,投入运营前应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安全鉴定; (三)新建、改建、扩建或既有建筑物用作民宿、乡村酒店(农家乐)的应当符合房屋建筑安全相关规定和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依法设计与施工,并验收合格,各街道乡村建设监督管理机构应强化监管成效,切实用制度、用机制保障农村房屋建设安全; (四)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或房屋所有权; (五)具有必要的污染治理和安全防护等基础配套设

 施,并达到环保要求; (六)道路通达条件较好,建筑无地质灾害和其它影响公共安全的隐患; (七)邻里关系和谐,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村规民约,无影响社会稳定因素存在;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六条

 禁止利用违法违章建筑发展民宿、乡村酒店(农家乐)。

 第七条

 建立申报联审机制,区文旅委员会提供联审服务,明确工作人员开展相关工作。

 (一)经营业主将《峡山区民宿申请表》、《峡山区乡村酒店(农家乐)申请表》和民宿、乡村酒店(农家乐)基本情况简介提交村(居)委会,村(居)委会签署意见后提交街道;街道签署意见后提交区文旅委员会办公室。

 (二)区文旅委员会统筹相关评定机构负责全区民宿、乡村酒店(农家乐)星级评定工作。

 第三章

 经营规范

 第八条

 依法取得相关营业执照、特种行业、公共场所卫生等行政许可。

 第九条

 接受住宿预订的民宿,应当办理预订记录,并将客房类型、房费、预订保留时间等事项提醒或告知游客。

 第十条

 民宿经营者委托旅行社、住宿预订服务机构办

 理住宿预订的,应当与旅行社、住宿预订服务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合同。

 第十一条

 民宿经营者应当在入住登记处等醒目位置公示服务项目,并明码标价。

 第十二条

 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参加业务培训和岗前培训,并做好培训记录。

 第十三条

 经营者应当定期对客房和公共区域的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并保证旅客入住时客房的清洁、安静和客房用品的完好、适用。

 第十四条

 民宿提供餐饮和住宿服务以及其它服务项目的,其提供的餐饮食品和设施及服务应当符合相关卫生安全标准和规范,依法经有关部门批准,并在服务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或者摆放相关证照。

 第十五条

 民宿从业人员应当告知旅客出示居民身份证、护照、港澳台通行证等有效身份证件实名入住登记,并实时将旅客入住登记信息录入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民宿经营者应当为游客个人信息保密。

 第十六条

 经营者应当制定安全管理制度,保障游客住宿、餐饮安全。经营者应当在公共区域放置安全提示的相关资料,设置应急疏散、防火警示等安全图示,设施设备应当配有相应的安全使用说明。

 第十七条

 经营者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进行突发事件预防监测,适时组织演练,及时处理突发事件。

 第十八条

 经营者应当建立贵重物品保管制度,配备相

 应的保管设备,并安排人员负责管理。

 第十九条

 经营者设置机动车停车场为游客提供停车服务的,应当采取措施保障车辆安全,维护进出秩序。

 第二十条

 鼓励经营者投保公众责任保险。

 第二十一条

 旅客登记入住后,除下列情形外,未经旅客允许,任何人不得进入客房或者以其它方式影响旅客住宿:

 (一)遇有可能危及旅客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的; (二)有关部门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三)从业人员按照规定的时间对客房进行清扫的。

 第二十二条

 提供的食品、商品等服务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纠缠消费者或强行向消费者销售商品、提供服务; (二)产品销售和服务不实行明码标价,违反价格相关法律法规的; (三)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等有害人体健康的食品; (四)经营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或者其制品; (五)经营国家明令禁止个人经营的物品; (六)从事其它违反法律法规的经营活动。

 第四章

 行业发展

 第二十三条

 民宿、乡村酒店(农家乐)发展要坚持全

 域旅游的发展理念,凝聚全域旅游发展新合力。坚持创新发展,不搞一个模式,防止千村一面、千景一面。

 第二十四条

 要坚持顺应自然、绿色环保,在原址重建及本土风情的原则,塑造峡山特色风貌,形成具有民俗特色、创新风尚的峡山民宿和乡村酒店(农家乐)发展格局。做好单体建筑外形设计,追求建筑艺术,强化对建筑体量、高度、立面、色调等要素的规划引导和控制,彰显地域文化特色,体现文明包容,打造民宿、乡村酒店(农家乐)建设的典范。

 第二十五条

 要坚持保护优先,积极营造优质绿色生态环境,合理有序开发。采用先进技术布局建设污水和垃圾处理系统,推广超低能耗建筑,优化能源消费结构。开展周边生态环境治理和保护,加强环境保护意识教育

 第二十六条

 对全区民宿、乡村酒店(农家乐)实行标准化管理,鼓励业主按照山东省《民宿服务质量划分与评定(试行)》、《山东省好客人家农家乐(乡村酒店)等级划分与评定》进行标准化改造提升,区文旅委员会统筹相关机构开展评定验收等工作,区经济发展局、财政金融局、新闻宣传中心等有关部门对标准化认定的高品质民宿、乡村酒店从财政、宣传促销等方面按照相关规定给予扶持和优惠。

 第二十七条

 推进各级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实现民宿、乡村酒店(农家乐)信息汇总分析、查询预订、线上审批。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等媒体,适时公布民宿入住率、实时房费等信息。利用车站、停车场等公共场所设置信息服务设施,通过多媒体信息发布渠道,提供民宿、乡村酒店(农

 家乐)的分布、住宿、餐饮等咨询服务。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区文旅委员会负责全区民宿和乡村酒店(农家乐)发展过程中重大事项的决策及管理过程中涉及的全局性、政策性问题的协调和处置。区文旅委员会负责制定民宿、乡村酒店(农家乐)日常管理的具体操作规程,建立完善联审机制,按照“便民利民、精简高效”的原则及时为业主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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